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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民申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广州蓝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与徐木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广州蓝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徐木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民申3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广州蓝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住所地:茂名市。法定代表人:郑力源,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徐木芹,女,汉族,住茂名市。再审申请人广州蓝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徐木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2015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5)茂南法民三初字第6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经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广州蓝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判长  张国桢审判员  李 杰审判员  冯宏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谭宇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