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民初93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范勇成与王长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勇成,王长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9348号原告:范勇成,男,197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告:王长春,男,198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宿州市经济开发区。负责人:王奇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中雷,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勇成与被告王长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勇成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勇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2元,由原告范勇成承担。审判员 马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