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刑更54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王中献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中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刑更5475号罪犯王中献,男,1966年4月19日出生于河南省平舆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山东省监狱服刑。二〇〇九年二月五日,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历城刑初字第4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中献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三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二〇一二年、二〇一三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经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3次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监狱于2016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监狱提出,罪犯王中献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王中献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等书证。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中献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嘉奖1次、表扬1次、记功1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王中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中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0年2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宝林代理审判员 李 杲代理审判员 尹腾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顾笑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