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执7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与淄博政联装饰材料城有限公司、王继仑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淄博政联装饰材料城有限公司,王继仑,李健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执752号申请执行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073040951F。法定代表人:牛建祥,行长。被执行人:淄博政联装饰材料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54451924U。法定代表人:王继仑,董事长。被执行人:王继仑。被执行人:李健瑛。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鲁03民初1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淄博政联装饰材料城有限公司、王继仑、李健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淄博政联装饰材料城有限公司、王继仑、李健瑛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即时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淄博政联装饰材料城有限公司、王继仑、李健瑛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淄博政联装饰材料城有限公司、王继仑、李健瑛名下在银行、信用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存款38244458.00元。二、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淄博政联装饰材料城有限公司、王继仑、李健瑛名下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三、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晓伯审判员 黄 强审判员 徐庆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牛俊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