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203民初109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陈卫华与厦门帝凯集团有限公司、吴城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卫华,厦门帝凯集团有限公司,吴城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10911号之一原告:陈卫华,男,198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桂红,福建汇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帝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霞溪路45号之二622室。法定代表人:吴承德。被告:吴城峰,男,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陈卫华与被告厦门帝凯集团有限公司、吴城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原告陈卫华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厦门帝凯集团有限公司、吴城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卫华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卫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3元,由原告陈卫华负担。审 判 长  白良德代理审判员  王丽娟人民陪审员  陈 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沈冰芸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