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民初282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国良,陈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8296号原告:苏国良,男,196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被告:陈维,男,1963年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原告苏国良与被告陈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薛美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宰湘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