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7民初145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锦能伟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邹传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锦能伟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邹传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4562号原告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大鹏新区,组织机构代码19229029-1。法定代表人张华农。委托代理人朱勇,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锦能伟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组织机构代码733480283。法定代表人邹传泉。被告邹传泉,身份证住址北京市东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锦能伟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邹传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上述被告名下价值人民币7147993元财产,由深圳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函,对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北京锦能伟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邹传泉名下价值人民币7147993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红梅人民陪审员  闵素林人民陪审员  於宝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薛文超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