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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702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程正良与胡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正良,胡金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702民初244号原告:程正良,男,1982年8月10日出生,住大冶市。被告:胡金文,男,1983年2月5日出生,住梁子湖区。本院在审理程正良诉胡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找不到,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任国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