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702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程正良与胡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正良,胡金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702民初244号原告:程正良,男,1982年8月10日出生,住大冶市。被告:胡金文,男,1983年2月5日出生,住梁子湖区。本院在审理程正良诉胡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找不到,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任国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