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81执479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乐陵市德润健康食品有限公司与沛县中远运输有限公司、沛县城昊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陵市德润食品有限公司,沛县中远运输有限公司,沛县城昊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81执479号之六申请执行人乐陵市德润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乐陵市挺进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张童帅,经理。被执行人沛县中远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魏庙镇东风路南侧。法定代表人邵长远,总经理。被执行人沛县城昊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龙固镇徐济北路。法定代表人李仁利,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乐陵市德润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沛县中远运输有限公司、沛县城昊运输有限公司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乐陵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乐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乐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鹏审判员 袁 欣审判员 周国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