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24民初13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卢某与钱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钱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224民初1373号原告:卢某,女,198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被告:钱某1,男,197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原告卢某与被告钱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某、被告钱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判令两子女钱某2、钱某3由原告抚养,抚养费每月每人1000元由被告承担;3、坐落于怀集县怀城镇凯旋豪庭B1幢301号房产[国有土地使用证:怀国用(2009)第00705xxxxx号;房地产权证:怀字第××号]归原告所有,坐落于怀集县怀城镇龙湾的自建房[集体土地使用证:怀集用(2013)第00842号]及粤Y×××××号牌小汽车一辆归被告所有。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年在深圳市相识三个月后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于××××年××月××日生育了儿子钱某2(曾用名钱土生),于××××年××月××日生育了女儿钱某3。在共同生活期间,原告于2000年8月中旬向父母借了6万元在深圳市开了一间茶餐厅。在开店期间,原告一直辛勤工作并照顾子女的起居饮食及辅导他们学习。而被告游手好闲,每天沉迷赌博,但原告为了维持这个家庭,对被告一再容忍。2007年,原告购买了坐落于怀集县怀城镇凯旋豪庭Bl幢301号房屋及小车一辆。2014年,因深圳的茶餐厅生意逐渐衰落,原告就茶餐厅转让出去,并举家回怀集县生活。回到怀集后,原告也是努力工作,致力打理生意,而被告依然游手好闲,经常偷偷地溜出去赌博,原告因此也为被告偿还了20多万元的赌债。而且被告在2009年开始就出现性冷淡,在2014年至2016年夫妻双方根本没有性行为。原告劝被告就医,但是被告拒绝治疗。原告向被告提出离婚要求,被告则会恐吓、威胁原告。被告曾多次殴打原告,原告也为此多次报警求助。现在,原告已无法与被告生活下去了,特具状起诉。被告钱某1辩称,原告请求被告解除婚姻关系,但被告认为现在被告有××在身,不同意解除婚姻。被告与原告是××××年各自在深圳打工自由恋爱结婚,婚后夫妻恩爱有加,关系很好,被告并将多年的积蓄拾万多元交由原告主管。为了兴家立业,被告在2000年主动放弃了收入不菲的深圳福田治安队的工作,与原告共同开了间茶餐厅,夫妻俩起早贪黑,奋力拼搏,生意兴隆,年纯收入也有拾伍万多元,在七年间也积蓄了一定的财富。2007年,两人在怀集县怀城镇凯旋豪庭购买了房子,于2011年又购买了小汽车。2012年,两人还在被告的老家怀城镇龙湾村新建了楼房一座。原、被告的日子本来是过得越来越好,谁知天有不测风云,被告因积劳成疾于2014年2月患上了“双下肢动脉轻度粥样硬化、××、××。然而,原告却主控财权,以被告“好吃懒做、不务正业”为由不肯出钱给被告治病,迫使被告向亲戚朋友借钱治疗,对被告的病情也不闻不问,××,也不准被告回家居住,还把被告的小车的锁匙和手机抢走,不准被告和其他人联系,甚至赶被告回去龙湾村老家居住。更令人不齿的是,还受现代“西门庆”之流的唆使,妄图独占家产,充当现代“潘金莲”。但被告考虑到原告的一系列恶行是受人唆使所致,离婚会对两个未成年的孩子成长不利,况且被告××在身,需要恢复健康,重振家业。被告也相信原告也会念在十七年夫妻和两个孩子的份上,悬崖勒马,痛改前非,共同面对当前困难,共同营造美满幸福的家庭。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卢某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结婚证(粤怀结字052488号)。拟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的事实;2、户口簿。拟证明原被告共生育了两个子女的事实;3、房地产权证(粤房地权证怀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怀国用(2009)第00705号]。拟证明原被告婚后购买有座落于怀集县怀城镇县城西区沿江路凯旋豪庭B1幢301号房产的事实;4、集体土地使用证[怀集用(2013)第00842xxxx号]。拟证明原被告婚后在怀集县怀城镇龙湾竹巷自建有楼房一座的事实。针对原告提出的上述证据,被告质证无异议。被告钱某1为反驳原告主张或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种门诊卡、住院诊断证明、放射科医学影像(DR)诊断报告书、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报告单。拟证明被告目前患有××的事实。针对被告提出的上述证据,原告质证无异议。经各方当事人确认,对当事人上述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在诉状中被告终日沉迷赌博及被告多次殴打原告与被告存在性功能障碍等相关主张,因只有原告的本人陈述并无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被告对此也未予认可,本院对原告该事实主张不予采信。被告在答辩状中原告有第三者并受第三者挑拨闹离婚及侵占家产的相关主张,仅有被告的本人陈述并未提出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原告也未予认可,本院对被告该事实的主张不予支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法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于××××年在深圳市务工时相识恋爱并同居生活,之后,原、被告于××××年××月××日与××××年××月××日分别生育了儿子钱某2与女儿钱某3。××××年××月××日,原被告自愿到怀集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2007年期间,原、被告购买了座落于怀集县怀城镇县城西区沿江路凯旋豪庭B1幢301号房产一套,2011年期间,原、被告购买了粤Y×××××号牌小汽车一辆,2012年期间,原、被告并在怀集县怀城镇龙湾竹巷自建了楼房一座。2016年8月16日,被告因患××到怀集县人民医院治疗。同年9月1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本案为离婚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同居生活,同居期间生育一子一女,后双方自愿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应认定双方婚姻基础尚可,婚后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卢某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其在起诉状中指出被告长期游手好闲,沉迷赌博,没有负起照顾家庭的责任,有性功能障碍,并经常对其实施家庭暴力。由于原告并未举证证明被告存在上述行为及事实,被告也未予认可,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不予采信。近年来,原被告虽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对夫妻感情产生了一定影响,但经本院调解,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故夫妻尚有和好的可能,应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和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因本院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请,离婚案件由此涉及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本案不做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卢某与被告钱某1离婚;二、驳回原告卢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家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