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刑初12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黄伟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伟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6刑初129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伟,男,1969年8月30日出生于重庆市沙坪坝区,住重庆市沙坪坝区。2010年10月2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8月16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6)13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伟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文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16日15时许,公安民警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某小区门口将被告人黄伟抓获,民警从黄伟的裤包及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19.34克,并予以扣押。上述事实,被告人黄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秦某的证言,检查笔录,提取、封存笔录,毒品拆封笔录,称重笔录,封存、送检笔录,指认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指认毒品、称重的照片,毒品检验报告,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抓获经过,本院(2010)沙法刑初字第835号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黄伟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伟系毒品再犯,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伟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为19.34克,其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黄伟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现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黄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伟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6日起至2017年7月1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将公安机关扣押的毒品19.34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侯忠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雪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