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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02民初60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通辽市科尔沁区红星街道办事处潘家窑社区森亚商行与王玉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辽市科尔沁区红星街道潘家窑社区森亚商行,王玉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02民初6099号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红星街道潘家窑社区森亚商行,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经营者:李云鹏,男,1970年出生,现住辽宁省大连市。被告王玉凤,女,1964年出生,汉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红星街道潘家窑社区森亚商行与被告王玉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红星街道潘家窑社区森亚商行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红星街道潘家窑社区森亚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红星街道潘家窑社区森亚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红星街道潘家窑社区森亚商行负担。审判员  韩银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汪子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