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1执26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04
案件名称
李景良与吴红军、徐素玲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景良,吴红军,徐素玲,徐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1执2667号申请执行人:李景良,男,196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吴红军,男,196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兰溪市。被执行人:徐素玲,女,197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兰溪市。被执行人:徐甦,男,1962年5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兰溪市。原告李景良与被告吴红军、徐素玲、徐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兰溪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4日作出(2016)浙0781民初16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8月29日向兰溪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被执行人至今尚欠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按判决书规定计算)、受理费1255元、执行费1588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在十日内举证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举证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781执2667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永忠审 判 员 陈建生审 判 员 伍俊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郑 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