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25民特51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陈乙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甲,陈乙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5民特5131号申请人陈甲。申请人陈乙。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受理了申请人陈甲、陈乙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后,依法指定审判员余启斌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陈甲、陈乙因机动车交通事故一事发生纠纷,2014年12月21日经谷城县交警大队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一、陈乙医疗、车损凭据由陈甲支付;二、陈甲另一次性支付陈乙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用合计4000元;三、陈甲所有损失自负。本院认为,申请人的协议确认约定的事项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甲、陈乙的申请。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启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艳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