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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82民初12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付俊刚与被告开原市宏盛粮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俊刚,开原市宏盛粮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82民初1275号原告:付俊刚,男,1980年2月3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开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安丽丽(原告妻子),1979年2月19日生,满族,住开原市。被告:开原市宏盛粮食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原市。法定代表人:张继伟。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俊刚与被告开原市宏盛粮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2016年10月26日,原告付俊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付俊刚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付俊刚负担。审 判 长  刘世宾审 判 员  佟 伟代理审判员  高 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贾宇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