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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宣执字第014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孟传林与被执行人陈献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传林,陈献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宣执字第014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孟传林,男,汉族,住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陈献菊,女,汉族,住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孟传林与被执行人陈献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0年07月29日作出(2010)宣民一初字第176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献菊未按民事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孟传林于2010年0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孟传林借款19万元及利息(自2010年6月18日至还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781元。本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献菊其丈夫花福宝(身份证号码342501197007308610)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保险有限公司宣城市中心支公司有垫付的医疗费。为保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可予以扣留、提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扣留)被执行人陈献菊其丈夫花福宝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宣城市中心支公司垫付的医疗费8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贵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亚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