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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6执4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张定堂与张一波,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定堂,张一波,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6执452号申请执行人:张定堂,男,汉族,1955年10月13日生,陕西省吴起县居民。被执行人:张一波,男,汉族,1967年9月7日生,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居民。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5883957-1负责人:陈锋,系该公法定代表人。地址:陕西省榆林市火车站南龙盟世纪名苑商业楼1楼5号。本院在执行张定堂与张一波,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2016年8月25日申请执行人张定堂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2016)陕0626民初3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该判决书所确定由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张定堂人身损害赔偿款23945元。被执行人张一波给付申请执行人张定堂人身损害赔偿款3486.69元。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受理后,制作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张一波在执行通知书未发出之前积极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分别给付了申请执行人张定堂人身损害赔偿款23945元,3486.69元。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未发出之前积极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未产生实际执行费用,故不予收取执行费。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生龙代理审判员  梁志喜执 行 员  高登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邢世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