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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执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靳某与朱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某,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435号申请执行人:靳某,女,1980年11月2日生,汉族,石林县人,住石林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朱某某,男,1988年4月16日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人,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关于靳某申请执行朱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石民初字第72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朱某某支付申请执行人靳某案款4800元。申请执行人靳某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朱某某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未受偿金额4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石执字第435号案件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 勇人民陪审员  孔小丽人民陪审员  黄树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