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126执14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王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1497号移送执行人:凤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住所地凤阳县政务新区。被执行人:王本,男,1972年4月17日出生于安徽省五河县,××,农民,住安徽省五河县。罚金(2016)皖1126执1497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凤刑初字第00244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王本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阳县人民法院(2014)凤刑初字第00244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审 判 员  于文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杨新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