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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2民初17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潘本战与陆林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本战,陆林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2民初1793号原告潘本战,男,196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被告陆林林,男,198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孟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本战诉被告陆林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本战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本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潘本战承担。审判员  韩南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改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