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2民初17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潘本战与陆林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本战,陆林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2民初1793号原告潘本战,男,196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被告陆林林,男,198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孟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本战诉被告陆林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本战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本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潘本战承担。审判员 韩南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改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