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1执10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承德县五谷农庄食品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承德县五谷农庄食品有限公司,刘俊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1059号申请执行人承德���五谷农庄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凤国,总经理。被执行人刘俊清。本院在执行承德县五谷农庄食品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已将本案撤销执行,此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2981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米 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雪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