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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刑更5310号

王明招摇撞骗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刑更5310号罪犯王明,男,1982年1月3日出生于山东省泗水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济南监狱服刑。

二〇〇九年八月七日,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济历刑初字第2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明犯招摇撞骗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二〇一二年、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经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次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执行机关山东省济南监狱于2016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济南监狱提出,罪犯王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王明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等书证。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明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记功2次,缴纳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本院认为,罪犯王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明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9年4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宝林

代理

审判员  李 杲

代理

审判员  尹腾飞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顾笑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