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民终23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宜昌市西陵区年发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昌市西陵区年发建筑材料租赁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民终23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蕲春县漕河镇漕河三路**号。法定代表人:陈进雄,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春韬,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宜昌市西陵区年发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明珠四巷。主要负责人:尹献清,该站业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中,宜昌市夷陵区夷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宜昌市西陵区年发建筑材料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16)鄂0506民初5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因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二审中提交了新的证据,致使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16)鄂0506民初52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448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晓燕审 判 员 毕 勇代理审判员 胡晓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鹏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