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8执9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郑六顺与余来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六顺,余来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8执986号申请执行人:郑六顺,农民。被执行人:余来权,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六顺与被执行人余来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5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0828执9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芮泽青审 判 员 祝升龙代理审判员 胡剑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闵浩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