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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8民初10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中联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省亿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宋诗忠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重机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亿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宋诗忠,宋新艳,宋修义,河南传美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8民初1022号之一原告:中联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经济开发区峨溪路16号。组织机构代码57574506-2。法定代表人:殷正富,董事长。被告:河南省亿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原阳县桥北乡司窑村。组织机构代码69056735-3。法定代表人:宋新艳。被告:宋诗忠,男197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被告:宋新艳,女,196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被告:宋修义,男,194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被告:河南传美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黄河路68号。组织机构代码76487314-3。法定代表人:时永战。原告中联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亿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宋诗忠、宋新艳、宋修义、河南传美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中联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南传美印刷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联重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传美印刷有限公司的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联重机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传美印刷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牧松林人民陪审员  严子燕人民陪审员  魏明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