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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24执恢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邓小光与何鹏鹏、武山县名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杨福荣、武山县第四建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小光,何鹏鹏,武山县名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杨福荣,武山县第四建筑公司,清水县房地产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524执恢34号申请执行人:邓小光,男,1964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石马坪金地小区3号楼1单元161室。被执行人:何鹏鹏,男,1984年7月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陇西县人,现住甘肃省武山县鸳鸯镇邱家峡,系武山县名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武山县名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山县鸳鸯镇邱家峡。被执行人:杨福荣,男,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甘肃省武山县鸳鸯镇职工新村14栋132室,系武山县第四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武山县第四建筑公司,住所地:武山县鸳鸯镇鸳鸯村。第三人:清水县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清水县永清镇永清路72号。本院在执行邓小光与何鹏鹏、武山县名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杨福荣、武山县第四建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08月01日向第三人清水县房地产管理局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第三人清水县房地产管理局在指定期限内未对到期债务提出异议,亦未主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第三人清水县房地产管理局在清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的存款2495709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胡保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蔡毅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