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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81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王炼成与胡礼兵租赁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炼成,胡礼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81执95号申请执行人王炼成。被执行人胡礼兵。王炼成与胡礼兵租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的(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7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炼成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通过银行、工商、车管、房产协助调查,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纯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石小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