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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3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李占羊、柳晓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占羊,柳晓龙,刘健,郭良英,王书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396号之一被执行人:李占羊,男,199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宁晋县大曹庄管理区榆树庄村人,现在隆尧监狱服刑。被执行人:柳晓龙,男,1994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换马店乡东枣村人,现在隆尧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刘健,男,199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宁晋县换马店乡大康庄村人,现羁押于宁晋县看守所。被执行人:郭良英,女,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石家庄市赵县新寨店镇赵庄村人。被执行人王书伟,男,1969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石家庄市赵县赵州镇南门村人。被执行人李占羊、柳晓龙、刘健盗窃罪,被执行人郭良英、王书伟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2015)宁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郭良英提出上诉,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2015)邢刑终字第145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郭良英撤回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执行(2015)宁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罚金、退赔当事人经济损失部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李占羊、柳晓龙、刘健、郭良英、王书伟银行存款、房产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占羊、柳晓龙、刘健、郭良英、王书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政  缺执行员 王     宇执行员 杨侃执行员杨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