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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02民初13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周公平与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公平,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

案由

健康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302民初1328号原告:周公平,男,汉族,1983年7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耒阳市。委托代理人:黎石贤,广东石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云浮市。负责人:关若雨。原告周公平诉被告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没有提出反诉,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公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300元,撤诉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申少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麦绮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