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06民初16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栗夫雨与张士玉、郝洪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夫雨,张士玉,郝洪山,房茂军,郑家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6民初1668号原告:栗夫雨。被告:张士玉。被告:郝洪山。被告:房茂军。被告:郑家义。本院在审理原告栗夫雨与被告张士玉、郝洪山、房茂军、郑家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协议解决为由,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栗夫雨撤回对被告张士玉、郝洪山、房茂军、郑家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0元、诉讼保全费700元,由原告栗夫雨负担。审判员 张延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毕玉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