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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6民初16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栗夫雨与张士玉、郝洪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夫雨,张士玉,郝洪山,房茂军,郑家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6民初1668号原告:栗夫雨。被告:张士玉。被告:郝洪山。被告:房茂军。被告:郑家义。本院在审理原告栗夫雨与被告张士玉、郝洪山、房茂军、郑家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协议解决为由,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栗夫雨撤回对被告张士玉、郝洪山、房茂军、郑家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0元、诉讼保全费700元,由原告栗夫雨负担。审判员  张延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毕玉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