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民申8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董秀琼与沈安泉,重庆茂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董秀琼,重庆茂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鹏程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龙景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沈安泉,段重凤,沈硕,沈薇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民申89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董秀琼,女,汉族,1990年1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城口。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正山,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重庆茂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法定代表人:沈安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前,重庆万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重庆鹏程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沈安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审被告:重庆龙景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市渝北区玉峰镇玉峰村六社。法定代表人:沈薇,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审被告:沈安泉,男,195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审被告:段重凤,女,195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原审被告:沈硕,男,198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审被告:沈薇,女,197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再审申请人董秀琼因与被申请人重庆茂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重庆鹏程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龙景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沈安龙、沈安泉、段重凤、沈硕、沈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5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董秀琼���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邹晓瑜代理审判员 何 毅代理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 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