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民辖终4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潘启友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潘启友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民辖终4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吴淞路400号。负责人:张渝,该分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启友。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潘启友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苏0691民初1662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诉称,本案系保险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认定潘启友经常所在地系南通市开发区××花园××幢×××室有违客观事实,潘启友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况且潘启友受伤后已离开南通回原籍养伤。潘启友未答辩。本院认为,被保险人潘启友依据人身保险合同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主张保险赔偿金,属于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保险人潘启友虽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乡××村××组,但其一审中提供了江苏省居住证,该居住证明确显示申领地住址系南通市开发区××花园××幢×××室,故一审法院以该住址作为潘启友经常居住地确定管辖并无不当。综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此提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琰审 判 员 陈 卓代理审判员 蒋XX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倪佩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