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刑更23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韦家料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韦家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刑更2338号罪犯韦家料,男,1990年9月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壮族,初中,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第七监区服刑。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8日作出(2014)梅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韦家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3年8月13日起至2024年8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责令该犯等六人退赔人民币313768.8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6月12日入狱服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6年10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韦家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服从管理;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课堂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6月至2016年8月考核达标累计19.8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月考核表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韦家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所规定,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韦家料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刑期自2013年8月13日起至2023年11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张 丽 伟审判员 张 金 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美珍(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