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民初105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郭斌尧与刘丽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斌尧,刘丽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5民初10564号原告:郭斌尧,男,汉族,1968年1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刘丽婷,女,汉族,1985年1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原告郭斌尧与被告刘丽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斌尧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5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4月30日开始按每月3%计算;2.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5日,被告借原告5000元,并立下借条于2016年4月30日前还清,借款至今未还清,并且不听电话,到其住处无法找到。被告没有答辩。诉讼中,原告提供以下证据材料:1.原告身份证、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用以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借条(原件1份),用以证明被告在2015年10月5日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及利息约定。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举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出示的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均予采信。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5年12月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被告于2015年10月5日借原告5000元,并承诺如果2016年4月30日不能归还的,“按三分息计”。诉讼中,原告陈述:原被告是普通朋友关系,被告经营服装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称两三个月能还款,于是原告向被告提供5000元借款,后来被告没有还款,因此借款两个月后被告补签了借条。在借条出具的当日,被告还了500元,之后没有还款。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借款事实,原、被告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现借条承诺的还款期限已经届满,原告主张被告只归还了500元,故被告应向原告归还余款45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被告借条中承诺逾期还款“按三分息计”,但未说明该“三分息”是按日按月还是按年计算,属于约定不明,故本院确定逾期付款利息自逾期之日(2016年5月1日)起按年6%计算。原告超出上述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丽婷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4500元及以4500元为本金自2016年5月1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予原告郭斌尧;二、驳回原告郭斌尧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冼文舜人民陪审员 戴华英人民陪审员 陈惠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余瑞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