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02执12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与王文才、盐城市景文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王文才,盐城市景文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王玉,盐城好味槟榔有限公司,王荣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02执125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住盐城市解放南路钱江方洲商业街236号,法定代表人:刘加兵。被执行人王文才,男,1958年6月17日出生,住盐城市。被执行人盐城市景文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盐城环保产业园经二路,法定代表人:王文才,机构代码:73250020-3。被执行人王玉,女,1983年12月18日出生,住盐城市。被执行人盐城好味槟榔有限公司,住盐都区益民居委会虎踞路一号,机构代码:69933732-1。法定代表人:王玉。被执行人王荣刚,男,1959年5月27日生,住亭湖区。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与被执行人王文才、盐城市景文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王玉、盐城好味槟榔有限公司、王荣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6)苏0902执125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杨建彬代理审判员 吕安国代理审判员 蔡 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葛瀚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