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28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熊明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资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明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028刑初25号公诉机关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明,男,1975年12月26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资溪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抚州市资溪县。1995年12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资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4年3月4日先后因吸毒、赌博被资溪县公安局二次行政处罚。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资溪县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7月5日被资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资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7月15日被资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资溪县人民检察院以资检诉刑诉(2016)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资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宁文胜、邓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资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熊明和胡某凑了100元钱购买了冰毒,之后二人到熊明家中吸食冰毒;次日,胡某到熊明家中,二人继续将昨天吸剩的冰毒吸食完。2016年6月中下旬的一天,徐某到熊明家中,熊明和徐某在熊明家中吸食冰毒;2016年7月4日晚,胡某到熊明家玩,次日凌晨,熊明一人出外吃夜宵时,徐某和熊明联系说去熊明家,熊明便带徐某到家中吸食冰毒。据以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胡某、徐某的证言;3、被告人熊明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熊明多次容留他人在其家中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中旬的一天晚上7时许,被告人熊明打电话约胡某到其家中上网玩,两人商量买点冰毒来玩,于是凑了一百元钱由熊明购买了一指甲盖大小的塑料袋装的冰毒,熊明用矿泉水瓶和吸管制作了冰壶,两人吸食了一半冰毒并约定次日再来吸食另一半。次日晚7时许,胡某又到被告人熊明家中吸食了剩余的毒品。2016年6月下旬的某天中午,徐某到熊明家中,问熊明是否有冰毒,熊明从身上拿出一小包冰毒给徐某吸食。2016年7月4日晚上十二时许,徐某打电话给正在吃夜宵的熊明,要到熊明家中玩,当晚徐某在熊明房间吸食了由熊明提供的冰毒后就躺在床上睡觉,直到案发。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常住人口信息,证明熊明案发时已满刑事责任年龄。2、证人胡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6月中旬的一天晚上熊明约他到其家中上网玩,无聊之余就商量凑钱买点冰毒来玩。后两人凑了一百元钱由熊明买了一小袋冰毒,熊明用矿泉水瓶做了个简易的冰毒工具一起吸食了一半,并约定次日再来吸食另一半。第二天他如约来熊明家中吸食了另一半并被熊明姐姐发现后他就离开了。3、证人徐某的证言,证明她与熊明在网吧认识,熊明跟她说家里有冰毒,想吸食可以去他家。两个星期前的一天中午她到水泥厂熊明家中问熊明有没有冰毒。熊明就从身上拿出一小包冰毒,她就将冰毒吸食了。2016年7月5日凌晨她打电话给正在吃夜宵的熊明,要到熊明家中玩,吃完熊明带回的夜宵后,她问熊明东西在哪(指冰毒),熊明指了指床边的柜子,她看到柜子上放有壶子、锡箔纸、打火机和冰毒,她吸食了冰毒就睡觉了直到案发。4、被告人熊明的供述与辩解,证明胡某于2016年6月中旬某天连续两天晚上在其房间里共同吸食一百元冰毒的事实,同时证明徐某先后三次到其房间吸食冰毒的事实。5、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案发当日熊明、胡某、徐某三人尿液中甲基安非他明试剂板均呈阳性。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反映熊明住处所处方位及房屋结构。7、刑事判决书,证明资溪县人民法院于1995年2月18日以抢劫罪判处熊明有期徒刑五年。8、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014年3月4日熊明因赌博、吸毒被县公安局处罚款200元及5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明多次购买提供冰毒供他人在其房间吸食毒品并制作吸食简易工具,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熊明有犯罪前科并因吸毒、赌博曾受公安机关二次治安处罚,依法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熊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熊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5日起至2017年4月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朱庆忠审判员 王增娟审判员 游卫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冰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