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民申7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冯军、王保安排除妨害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冯军,王保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申78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冯军。委托代理人:胡海,河南九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欣,河南九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保安。再审申请人冯军因与被申请人王保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01民终386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冯军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事实证明,适用法律错误,判决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并无不当。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冯军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绍斌审判员 张玉霞审判员 郜仙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乔子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