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执11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马俊华、中雅公司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俊华,卢向中,宣城中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1153号申请执行人:马俊华,女,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卢向中,男,汉族,企业法定代表人,住浙江省东阳市。被执行人:宣城中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郭君杰,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马俊华与被执行人卢向中、宣城中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2015年1月16日作出的(2014)宣民一初字第034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卢向中、宣城中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马俊华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卢向中、宣城中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给付借款人民币567596元及利息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宣城中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产予以查封,待评估、拍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有关规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以本裁定为依据,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宣民一初字第03496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庆明审判员 冯龙宝审判员 冯贵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洁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