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5民初30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厦门中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颜鼎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中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颜鼎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5民初3061号原告:厦门中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1026号313室,组织机构代码:77601345-8。法定代表人:蓝四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洪伟,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阮玲,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颜鼎孙,男,196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原告厦门中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颜鼎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中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颜鼎孙达成庭外和解而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中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中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颜思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章先攀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