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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执11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薛立志与解维芝、合肥四方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立志,解维芝,聂中国,聂晨曦,合肥四方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1125号申请人:薛立志,男,1981年2月13日出生,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被执行人:解维芝,女,1971年1月21日出生,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经常居住地。被执行人:聂中国,男,1971年4月17日出生,职业,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经常居住地。被执行人:聂晨曦,女,1996年6月3日出生,职业,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经常居住地。被执行人:合肥四方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立志与被执行人解维芝、聂中国、合肥四方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查明,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00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明民审判员  所利亭审判员  高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周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