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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02民初21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张伟诉被告马尚荣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马尚荣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02民初2103号原告:张伟。被告:马尚荣。原告张伟诉被告马尚荣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1月,被告联系武威联通公司各营业厅安装监控业务,具体由原告负责施工,并由原告提供材料。工程结束后,被告未进行结算。2015年9月12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设备款100000元,出具借条一张,并承诺9月20日前还清。还款期限到期后,被告未还款。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托不付。现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设备款100000元及利息。审理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我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经我院查证,也不能确定其送达地址。2016年10月24日,本院要求原告提供被告新的送达地址,原告称再无被告新的送达地址,且拒绝交纳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的费用。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通知其应诉,我院查证后,也不能确定其送达地址。经询问,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新的送达地址,且拒绝交纳公告费用,故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三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付原告张伟。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中红人民陪审员  赵继勇人民陪审员  魏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国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