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刑更26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阿克依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阿克依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刑更2604号罪犯阿克依哈,女,1976年5月4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喜德县人,文盲,现在四川省凉山监狱服刑。本院于2011年12月7日作出(2009)川凉中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克依哈犯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08年11月2日起至2020年11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四川省凉山监狱于2016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凉山监狱认为,罪犯阿克依哈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阿克依哈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阿克依哈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阿克依哈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因病未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参加力所能及的参加劳动。2012年6月至2016年6月获定量考核积分93分。2016年8月11日,经四川省凉山监狱医院鉴定为病犯。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审查表、刑事裁判文书、减刑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考核日记载表、年度评审鉴定表、病情诊断书、罪犯处罚审批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阿克依哈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阿克依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9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仁 富代理审判员 牟 亮人民陪审员 杨 月 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衣留尔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