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刑终15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郭亚峰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亚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刑终1577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亚峰,男,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汝阳县。因本案于2016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亚峰犯盗窃罪一案,于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作出(2016)浙0302刑初1348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郭亚峰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责令被告人郭亚峰继续退赔违法所得,返还给被害人苏某。原审被告人郭亚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亚峰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郭亚峰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亚峰撤回上诉。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302刑初134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海审 判 员 涂凌芳代理审判员 夏宁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东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