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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7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郭XX与程XX,王XX,魏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XX,王XX,程XX,魏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7执163号申请执行人郭XX,男,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张卜乡,证件号码6101261986062856XX。被执行人王XX,男,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张卜乡,证件号码6106011974022256XX。被执行人程XX,男,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崇皇乡,证件号码6126011985102435XX。被执行人魏X,女,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张卜乡岩王村*组**号,证件号码6101261974052356XX。本院在执行郭XX、程XX,王XX,魏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程XX名下陕A307**小型汽车已被本院依法查封。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财产线索和下落,现申请人尚有债权102000元及利息未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7执163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王晓林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董 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