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02执13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衡水中润商砼有限公司与张铁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中润商砼有限公司,张铁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1307号申请执行人衡水中润商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凯,经理。被执行人张铁檩,男,197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衡水市桃城区。本院在执行衡水中润商砼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铁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造成本案暂不能够继续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6)冀1102民初18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迎坤审判员 宋明亮审判员 赵 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单群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