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刑终1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树长、崔某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树长,崔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刑终194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树长,男,汉族,1954年6月15日出生,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住献县。2014年1月27日因故意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10天,同年6月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6月13日被逮捕。2015年1月25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朱宁,河北宁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孙占栋,河北宁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崔某,男,汉族,1958年4月18日出生,中共党员,农民,住献县。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树长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2014)献刑初字第2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告人陈树长不服提起上诉,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7日作出(2014)沧刑终字第34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14)献刑初字第2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献县人民法院重审。献县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2015)献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树长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海峰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陈树长及其辩护人朱宁、孙占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理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树长犯故意伤害罪一案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15)献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岳伯生审 判 员 张 勇代理审判员 王晓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