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民终26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江巍与陶玲、扬州市动感网络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陶玲,扬州市动感网络有限公司,江巍,管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民终26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陶玲,女,197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现羁押于扬州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市动感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扬子江中路442号。法定代表人:陶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巍,男,197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原审被告:管峰,男,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现羁押于扬州市看守所。上诉人陶玲、扬州市动感网络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巍、原审被告管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苏1091民初5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向上诉人陶玲、上诉人扬州市动感网络有限公司送达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限其于规定期限内足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后,上诉人仍未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陶玲、扬州市动感网络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江厚良代理审判员 陈晓珺代理审判员 曹 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灿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