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1执2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岳阳县某联社与被执行人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阳县某联社,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21执298号申请执行人岳阳县某联社。法定代表人郑某华。被执行人刘某。申请执行人岳阳县某联社与被执行人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的(2015)岳民初字第22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刘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经本院向各商业银行、车辆管理部门、房地产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戴清波审判员 昌小勇审判员 杨喜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陶珍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