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初8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与宿迁市瑞巨源商贸有限公司、昆山喜腾宝家居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宿迁市瑞巨源商贸有限公司,昆山喜腾宝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899号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法定代表人:柳中冈,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志兵,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娟,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迁市瑞巨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马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岳利,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山喜腾宝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马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岳利,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迁市瑞巨源商贸有限公司、昆山喜腾宝家居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900元,由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于春辉审判员 费 晓审判员 周建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泽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