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刑更51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李梅花受贿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梅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刑更5106号罪犯李梅花,女,1964年12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龙岩市,汉族,大学文化,现在山东省女子监狱服刑。二〇一〇年八月六日,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莲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梅花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二〇一二年、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经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次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执行机关山东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人民检察院驻山东省女子监狱检察室检察员段义青、王晶出庭履行职务,山东省女子监狱李楠、李雯露,罪犯李梅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李梅花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对罪犯李梅花减刑,并当庭宣读了罪犯李梅花在服刑期间的奖励情况等证据材料,出庭检察员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李梅花提请减刑建议,证据确实、充分,符合法律规定,罪犯本人对证据亦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梅花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嘉奖1次、记功2次,被评为2014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相关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梅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梅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3年8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洁华审 判 员 吴隆新代理审判员 赵玉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武广娟 微信公众号“”